136书屋 > 其他 > 不变的是原则,万变的是方法全文阅读 > 第8章 机关规则(6)

第8章 机关规则(6)


  我体会最深的是三件事。第一件事,是到救灾救济司工作后的一周多,四川省大凉山地区美姑县发生了大的山体滑坡,造成上百人遇难。那是我第一次参与救灾。当时就体会到与基层政权建设完全不一样,是要直接对老百姓的苦难做出回应。面对着失去亲人的乡亲们的痛哭流涕,我按照救灾的传统惯例,讲了一些安慰的话,同时也请教随行的同事,自己掏腰包当然也就是几百元来象征性地进行慰问。这件事对长期在救灾救济司工作的同事而言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情,但对我的冲击就不一样了。我在想,我们是公共权力的持有者,个人的行为怎么能代替公共权力呢?为什么不能从改进权力的运作方面使灾民迅速得到更为直接的全面救助呢?由此,我对体制的改进就有了不同的认识。

  第二件事,是我到救灾救济司以后,分管救济事务,当时国务院文件要求两年内在全国普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就是在1997年至1999年完成建制工作。怎么落实文件呢?按照传统的办法,那就是,下发文件,提高认识,召开会议,再提出一般要求。我作为主管副司长,就向司长报告并与救济处的同事商量,能否建立各个地方推进速度的通报制度,在《中国社会报》上按月公开通报到县,以推进地方的工作。结果,到了1999年夏,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规定了当地的标准,并下发了文件。这样的意见,是与基层政权建设时期的工作经验分不开的。

  第三件事,是我担任司长以后,2002年夏,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山西太原的城市下岗职工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有关部委派人调查解决,由国务院秘书长具体负责落实,他的指示是不要由部级官员出面,以免对地方造成太大的压力,反而不利于调查的深入及问题的解决,最好由司长带队,分头行动,然后向国务院报告。

  民政部部长直接部署,要求我带队查一下城市低保工作的落实情况。我到了太原以后,省民政厅、太原市政府和民政局的官员都不知道如何进行这样的专题调查。我想起了在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中运用的抽样调查办法。于是,我就问他们是不是有所有太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名单,把几万人的名册拿出来,编号以后,在晚上10点以后再决定抽样的规则,即决定一个尾数的号码,然后进行随机抽样,决定第二天到访的家庭。这样,谁也不可能进行提前应对性的准备。

  检查的结果,使我们许多人都吃惊。因为确实有相当多的具体政策障碍,使困难群众很难得到有效的救助。比如,个别煤矿工人的子女,已经在煤矿的家属区生活十多年了,或者出生就在企业,没有回到过家乡,但户口依然是农村的,没有办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的年轻夫妻下岗,只好住在退休老人的家中,但计算家庭收入时仍然将老年人的退休工资计算在内。

  当时,我们迅速地召开了有关方面的协调会,确定,请太原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困难家庭矿工子女的城市低保问题,可以用生活在矿区三年或五年为限来计算,子女与配偶只要实际生活在矿区几年以上,就应该被视为城市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而家庭收入的核实,更是确定了"老不养小,小不养老"的办法,即成年人的家庭收入不应该计算父母的退休金,一定要单独计算。这些问题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救灾救济司工作期间推进的多项改革,我始终有一个基本的信念,那就是,救灾救济类的政策建设的困难和挑战无法与农村选举相比。这样的信念,恰恰是岗位的交流所产生的相关结果。

  我看挂职锻炼

  为了增强公务员对于社会事务的把握能力,行政机关还普遍建立了挂职锻炼的制度。

  挂职锻炼分为两种,一类是下挂,即国家机关的处长级以上的公务员到地方政府挂职,另一类是上挂,即地方的县长或处长以上的公务员到国家机关挂职。

  还有一种形式,只牵涉少数人,即支援边疆的挂职。主要是处长级别的公务员在晋升为副司级以后到边疆省份的相应行政部门任职。

  《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按照这个规定,挂职锻炼人员的工资关系通常由原单位发放,这意味着挂职锻炼具有临时性质。最早,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后来,又延长为两年。

  最近几年,还兴起了另一种方式的任职交流,即国家机关的司局长直接到地方任职,如担任地级市的市长或书记,而市长或书记则到国家部委担任司长或局长。

  所有这些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务员的中央与地方经验。从国家机关的角度看,大多数公务员毕业后就直接进入国家机关,他们从家门到校门,再到部门,人称"三门干部",这些人要决定各项具体政策,对于地方事务如果不太了解,就容易脱离实际,甚至形成更大的危害。

  从1993年1月-1994年6月,我也接受了挂职锻炼,到江苏省江都县任副县长。那时我已经担任农村处处长几年,当民政部党组讨论晋升时,就认为我需要到地方锻炼。到了江都县,县委书记与我谈话,希望我担任副书记。我则表示,希望在县政府工作,更具体地了解县政府的运作机制。担任副县长后,主要协助主管的副县长分管民政与外贸事务。

  在江都县一年多时间,农村处的许多事务还要找我办理,特别是调查研究的事项。我分管的民政工作,其中一项具体的事务就是办理县改市的工作。这项工作十分具体,要向省民政厅特别是民政部汇报。在我离开江都的时候,县改市已经完成,我是参加完县改市的大会后正式离开的。

  我在县政府工作期间,亲身感受到县级政府工作的直接性和复杂性。当时县政府要发展乡镇企业,对外招商引资,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县的领导,要与各个方面的人员打交道。有的外资企业,要到县里投资,但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要求。同时,县里还要组织行政人员与企业家到外面参观考察,介绍县里的情况。通过参与这方面的工作,我开始理解招商引资工作的复杂性。

  理解县域党政工作的复杂性是我在江都县的特别体会。有一次,我参加了一个特别会议,讨论一起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的刑事案件。这个案子虽普通,但法院处理起来很困难:一个父亲奸污了女儿后被妻子杀死,妻子立即到公安局自首,村民普遍支持这位妻子的行为。这个案子如何处置?当时的会议上,各种意见都有,但最终大家统一了意见,应该依法审理,但也要依法从轻处理。这实际上是一个习惯法与正规法律的矛盾。在我们的现行机制中还没有既定的处理机制,结果只好由县委来研究。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挂职锻炼,使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加强了联系,熟悉了不少地方事务,对于以后的政策制定就会有积极的影响。日本的公务员也有挂职锻炼的规定,不过他们的挂职比较早,层级也比较低,年轻的公务员到国家部委工作后就先到地方的相关部门工作几年,真正熟悉地方的具体事务,然后再回到国家部委工作。比较而言,我国的普通公务员反而不容易到地方锻炼,这非常值得思考。

  机关公务员不等于"从政"

  官员的交流制度在现行体制中实际上是不可缺少的。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着不少的交流回避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供我们参考。

  但是,现实最大的挑战在于,政治与行政不分,这在官员流动中同样弊端较大。

  我们一直把机关事务与"从政"混淆起来。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两者的混淆对于国家的稳定是相当不利的。

  本来,交流制度的正面作用大于负面规避,但传统的交流则是负面规避大于正面作用,过于注重政治性防范,客观上漏掉了专业化。行政官员最根本的是专业化的服务,如果服务不能很好地进行,政治原则又从何谈起呢?但是,恰恰是行政机关需要的专业化,正在被貌似合理的新办法所不断地削弱。

  如果交流只限于领导干部,有的完全是为了晋升而交流,那就不可能真正深入地研究地方事务。况且,如果把交流只是作为一种"镀金"手段,还会把政府机关的风气变坏。因为人们以政治关系为主来进行交流,专业性的问题反而被弱化了。

  只交流领导干部不交流一般公务员,更会导致国家机关事务的非专业化。因为大量的实际事务在国家机关主要是依赖处级以下的公务员来办理的,只有让他们更深切地体会到地方事务的实际,才会使国家机关的政策更能与基层的实际相符合。

  况且,国家机关决定的事宜,如果从地方的经验来看,往往与地方并不一致。比如,从国家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一个官员在自己家乡任职,就会出现优亲厚友、任人惟亲的现象,所以就要学习古代的经验,一定要进行回避。这样的道理,在上面看,在书本上,都是很有道理的。但要从基层来看,就不是那么回事了。我第一次受到理念性的冲击是在江都县接待某省前省委书记,他当时已经离开领导岗位多年,我陪他聊天,谈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他说:现在推行的回避制度不一定合理,我当政的时候就没有那么绝对,因为在公共事务不断发达的形势下,在本乡本土工作的官员还要受到自己亲戚朋友的监督,外来的书记、县长假日就可能回到外地的家,有的为了争取调动,任期结束前半年就不那么安心了,而本乡本土的县长和书记即使明天调任,今天晚上出现问题他也要负责,因为他要接受乡亲们的监督。他的话对我触动很大。后来我到许多地方出差,了解的情况确实与他说的差不多。我们的许多规定,确实存在着一种"为了治疗一个人的病,要求上百人吃药"的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甚至存在着为了不出问题,就不要从事任何创新的态度。什么工作也不干,反而什么问题也没有的现象,是我国吏治惰性的一大表现。如何将专业化与领导官员的责任心结合起来,既要继承历史传统,又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进行创新,确实需要深入探索。

  交流与民主制度的协调,其实是一个较大的挑战。政务官员与事务官员的分离,看来是我们迈不过去的一道门槛。

  6.上级就看执行力

  行政执行力,说的是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问题。国际社会乃至不少的中国人都认为中国的政府是一个相当强的政府,我的许多同事也认为政府要办的事情无论如何也能办得到。

  我的体会却并不是这么简单。在一个讨论汶川救灾的研讨会上,许多学者都在论证我国传统体制的优势,作为汶川地震救灾时期的救灾救济司司长并兼任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组的办公室主任,我则认为,恰恰是传统体制不能有效地组织救灾,救灾的成功,主要是体制和政策调整的结果。

  作为直接参与调整多项政策的操作者,我有一定的资格来谈这样的体会。

  应急的执行力

  如何使国家政策产生较强的执行力?汶川大地震救援是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一个国家的行政执行力,在应急时期可以得到最为突出的体现。

  汶川地震的救援,客观上是以原来的灾害管理体制为基础,同时又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根据我的研究,整个体制和有关的基本政策,从救灾应急开始,就处于不间断地调整的过程。最为重要的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立最高指挥系统。遇难者人数过万,当然要调整指挥系统。这个指挥体制,先是5月12日下午建立总指挥部,内部有8个工作组。

  5月15日,又建立前方指挥部,当时是副总理带领我们十几个人建立起来的,这个人数不多、级别不太高的前方指挥部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相当于战争中的前敌总指挥。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政治行动,因为要保证中央行政的畅通,首先要有很好的指挥系统。

  第二,建立全面投入应急救援的机制。军队要进入,包括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等,都要全面投入。在救灾的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是因道路中断,阿坝州的许多县,包括汶川县城都无法从成都直接进入,怎么办?救灾的时候,没有联络是不行的。这就只能实施空降。结果是空降部队调过去了,才恢复了联络。

  第三,就是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一体性紧急安置群众生活体制。

  汶川救灾的范围基本上是整个成都平原,沿灾区所有城镇都成了灾民安置场所。这个时候,就是得打乱建制,让所有的部门都能够投入救灾。行政体制的执行力,在这个过程中更加重要。

  在四川灾区,包括都江堰,都建立了针对所有灾区人员的接待站点。受灾人员来到集中点,然后再分散出去,一批一批地分散。因为临时安置人员一定不能长期、大量地集中。人员大量集中,上厕所都是问题。所以一定得进行跨部门协调,既要在各个部门、社会支援力量与受灾群众之间实现有机对接,还要进行合理的区域安置与安置点的设施建设,这就需要大量的沟通和协调。汶川地震的时候,很多民政局的公务员都是"宝贝",因为有经验。其他机构,包括生产安全局和纪检、公安、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全部都参加了救灾。尽管大家开始没有经验,但体制的优势是明显的,公务员知道体制,大家能够联络起来,互相学习,很快成为熟练的组织者。

  第四,启动国际救援机制。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救灾举措。国际救援机制,这一次启动得相当迅速。外国救援队从来没有参与过中国的救灾。国际救援确实打开了我们的眼界。没有国际的救援,救灾可能要遇到更多的难题。国际救援等于是调度世界各国的力量来救灾,不同肤色、不同语言的人们与我们站在一起,共同面对灾难!我至今仍对时任外交部办公厅的一位主任怀有感激之情,当我代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他协调启动国际救援机制的时候,他的负责精神、协调能力与办事效率让我深受感动。

  第五,紧急启动临时住所机制。开始有人建议建板房,并且是要建百万套板房。当时这一套方案一时成了主流,要求各省对口支援板房。这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板房不如土办法。四川当时就决定,临时住所的自建房每户补两千,也就是说,不要帐篷,给灾民两千块钱,调动他们自建的积极性。然后民政部和财政部再紧急采购90万顶帐篷。启动建设临时住所机制,分散安置灾区的老百姓,并且由中央政府承担基本责任,这是救灾的一个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