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淘宝网的表态,腾讯公司表示,淘宝网的言论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如果淘宝网放任这种无序的交易行为,势必将会鼓励网络盗窃分子利用其平台进行销脏,继续伤害那些被盗窃网络游戏帐号、游戏道具、QQ号码的用户,使他们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实际上把风险转嫁到了买家身上,“比如有人想买偷来的东西,他自然也承担了被欺骗、利益受损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将交易的风险转嫁到用户身上,作为交易平台这样做显然是不负责任的,是在拿用户的利益做赌注。”“淘宝网上的游戏帐号、QQ号、Q币的交易信息有几十万条,呈现出‘量大’、‘价低’两大特点,显然超出了私人交换的范畴。实际上,这些虚拟商品中有许多都是网络罪犯通过非法手段盗窃获得的。2006年12月,深圳警方宣布打掉一个网上盗销QQ号、Q币、游戏帐号等虚拟财产的犯罪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44名,该团伙已盗取QQ号、游戏账号数百万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据犯罪分子交代,通过淘宝网销赃非法获利70多万元。而不久前,重庆的一家媒体也有报道,有数百名用户由于在淘宝网上买了虚假的QQ服务受骗,从而欲集体起诉淘宝。”腾讯相信这些案例只是冰山的一角,淘宝网的行为在客观上进一步助长了盗取QQ号码行为的蔓延和猖獗,严重威胁了广大QQ用户的通信安全,给正常网络秩序带来巨大危害,他们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用户和公司的权益。
有律师界人士指出,目前对虚拟财产交易并无明文立法,腾讯向淘宝的投诉可能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樊则认为,腾讯公司状告淘宝网,其意义将直接影响中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张樊表示,中国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条件已经成熟,“如果能在《物权法》中对虚拟财产作出直接规定的话更好,即使不作规定,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就有了法律规定[k8]。”
国务院市场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陆刃波表示:“交易类网站这种销售违禁物品的做法是经不起深入推敲的,企业单纯依靠管制物品来吸引消费者眼球的行为实属短视,而且触犯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只是以虚拟形式出现。”作为我国研究网络犯罪第一人,国内首部网络犯罪专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的作者,教育部“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科研课题担纲者,于志刚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网络服务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已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你认为QQ号和车牌、电话号有什么区别?”
于志刚表示,我国《刑法》第92条已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了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不需作增加性的规定,也不需要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单独立法。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当前中国网络犯罪呈现出形式多样化、行为明显化和结果多元化的特点,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犯罪,同样应予治罪。
§§§第四节枪打出头鸟:Q币冲击人民币
“枪打出头鸟”——市场再次验证了我国这句充满了哲理的古话:在我国的互联网市场,存在着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多种虚拟货币,但Q币冲击人民币传言一出,使腾讯Q币一下子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并成为众矢之的,随之而来的是,围绕腾讯Q币的负面消息不绝于耳,其导火索——学者杨涛在2006年第7期的《法制与新闻》上发表《虚拟世界四大怪象的法律拷问》一文。文中称,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一切公私债务都必须用人民币支付。人民币的法定发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发行货币。“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由商家发行,与人民币可以‘兑换’,如果泛滥后果不堪设想。”杨涛说,人民币等真实货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虽然发行量可能会影响其“汇率”,但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
1.Q币是“商品”还是“货币”
杨涛认为,如果Q币除了现行的能购买腾讯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除了为一些网民作为购买虚拟装备等网站服务外,还成为网民在网络社会进行交换、流通的一般等价物,并且延伸到网下,作为一种电子货币的形式购买现实社会的一切物品与服务,那么Q币就与“代币票券”没有什么区别,就完全可能成为独立于人民币之外的第二套货币。因为,许多网民已经在用Q币交换其他网站的服务甚至用Q币为网络论坛版主支付工资,用Q币进行投票也屡见不鲜,因此,Q币成为虚拟货币并非没有可能。此言一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为关注。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在少数,互联网法律专家于国富认为:“Q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之说是杞人忧天。”但是,于先生也认为,“一旦Q币实现双向兑换,腾讯将会面对巨大的资金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遭遇恶性挤兑。”所以,“显然,任何商业公司都不会去冒这个风险,只为出一个成为‘虚拟央行’的风头。”杨涛也表示“Q币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现在的条件根本没有成熟,并且也只是一种可能,但国家货币主管机关却不可因此而掉以轻心,而应当未雨绸缪,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监管措施。应当限制Q币的使用范围,使其限制在购买或支付腾讯公司提供的虚拟物品、游戏服务等增值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展成为具有与其他虚拟财产和网络服务进行交易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更不能扩展到具有在现实世界其他物品与服务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功能”。
腾讯公司明确表示Q币和“虚拟货币”有所区别,他们将Q币定位为“商品”,而非“货币”。从本质上来说,Q币是腾讯公司为便利广大用户推出的用于购买相关增值服务的支付渠道,并非所谓的“虚拟货币”。我们知道,任何商品都是中性的,腾讯Q币作为一种商品也是中性的,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用法,不能因为别人用腾讯Q币做了违法的事情就怪罪腾讯公司,这就好比别人用刀杀了人,要追究生产刀具的公司的法律责任一样荒唐!
虽然如此,但还是有专家担心,腾讯Q币的大量发行可能会导致人民币的贬值,并最终导致通货膨胀,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事实上,这完全是杞人忧天。腾讯Q币只局限于网络,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和价值,并且需要以人民币计价,也就是说,腾讯Q币的发行是以人们购买量为基础的,没人买它就是普通程序,跟国家金融体系毫无关系。而且,由于获得Q币的前提是需要支付人民币,而人民币是有数量控制的,所以Q币的发行量也是有限的,并非无限制发行,更不具有搅动货币市场的能力。
2.企鹅变秃鹫
针对闹的沸沸扬扬的Q币事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李超称,央行将在2007年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央行计划明年起监管“虚拟货币”的消息甫一传出,大家便纷纷把目光对准了腾讯的Q币。
“即便是央行果真出台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也不应该在监管范围内。”对于政府监管的虚拟货币之说,于国富认为。“因为此虚拟货币并非彼虚拟货币,”他说,“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并不具备货币属性。这些企业发行的所谓‘货币商品’仅涉及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双方的合同关系便可以维护和规范,没有同商业银商之间形成互通,所以并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范畴。政府所指的虚拟货币监管,应该是对传统货币的电子化、磁卡、网间结算等形式。”
腾讯对产品或内容的设计,以及运营模式,都是国家相关规定所允许的,如果腾讯真的是网络赌博组织,那么,在中国这个社会里,QQ一天也活不下去,这是客观事实。至于QQ所存在的一些负面问题,也有客观存在的事实,用户指责其弊端,也不是没有道理。其实,网络赌博,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的冲击并不是什么“新鲜”新闻,在互联网上比比皆是。但是,集中起来归拢在QQ身上,问题就非常严重了。一位社会学家早就说过,如果把一个人的不良习惯集中在一起放大,并加以渲染,那这个人就成了魔鬼。以此类推,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阴暗面集中放大,同样也会让人感到恐怖。如果一个人把腾讯所有的缺点放在一起渲染放大,再加以指责叫嚣,那腾讯立马也会从企鹅变成秃鹫——这只有别有用心的人才希望看到这个结果。
对于已经习惯并依赖于QQ的上亿用户不能没有QQ。笔者作为QQ一个长期和忠实的用户觉得我们应当对QQ宽容一些,宽容的目的是提升QQ的公众形象。批评的同时也应当爱护QQ,帮助腾讯改进产品设计,帮助腾讯完善各项服务。作为评论者,也不能空头乱评,有点小气就在文字上诋毁评弹。纯粹没有理由的棒打就更没有意义了,中国自己制造的IM企业,难得有腾讯这样有竞争力的。从中国IM的角度看,我们希望QQ更健康,更出色,不要给国外对手提供靶子。
资料链接:
马化腾:为互联网和用户的健康发展尽义务
2007年3月17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此次研讨会主要关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即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的案件管辖、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下文为马化腾演讲全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朋友们:
大家好!
很荣幸可以参加这个研讨会,与各位来宾一起讨论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问题。腾讯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企业,近年来,深刻的感受到了互联网产业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底,我国网民总人数为1.37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达到6430万人;网民总人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这表明中国正在进入一个“高速”的网络应用时代,并在全球互联网产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与此同时,计算机及网络领域的新型犯罪也接踵而来。在我们所接触到的一些网络犯罪行为,多以窃取用户“互联网服务使用账号”等手段来达到侵权目的,这些行为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然而,我们却明显的感受到这类违法犯罪频繁发生却难以控制,除了该类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等特征之外,还有社会环境、法律体系、技术、管理、教育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当前的法律对许多网络不法行为还难以定罪或者量刑过轻,起不到应有的惩诫与震慑作用。同时,网络道德标准没有确立,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一些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不法分子,如黑客、病毒制作者等反而被当成“技术天才”,使我们的社会评价体系发生了不应有的倾斜。
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和谐社会、和谐网络的建设带来了严峻挑战。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网络管理,有效维护网络秩序已是刻不容缓,2007年1月8日,为了遏制网络盗窃行为的危害,腾讯就联合网易、金山、盛大、九城等五家知名的网络服务商联合提出了成立“反网络盗窃联盟”的呼吁,希望打击网络盗窃的行为,维护用户网络财产的安全。未来,腾讯也希望与各方一起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同网络盗窃行为做坚决的斗争,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
今天,我非常高兴与大家会聚在此,共同探讨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这么一个有着重要实践意义的话题。我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冀望我国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研究和实践取得更大进步。
谢谢!